谭蕾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强奸,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谭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5232

前言:我的委托人涉嫌强奸,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并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慎重决定,对我的委托人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委托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国家制定强奸罪罪名,是法律对于妇女性的自由权的保护,但在实践中,有时也会沦为某些人达到不法目的工具。但是,无论如何,希望男同胞能够管好自己的裤腰带,真正尊重女性并爱惜自己。

关于李某涉嫌强奸的法律意见书

致: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指派谭蕾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其是否构成强奸罪,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案件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陈述的案发过程:其为山西人,在本地打工多年。2014年底,被害人以季某某的名字,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厂打了半天工,两人因此相识,此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抱着认真交往的态度与被害人联系,经常通过电话、QQ等方式保持联系,即便在知道被害人离婚且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依然想与之交往。201518号,被害人得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厂有活要招工,就欲去打工。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当天下午2点多去某市开发区大同马肯德基接她,两人见面后,被害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是租房还是住单位宿舍,得知其自己租房时,主动要求到其住处休息并住一晚,安排好被害人后,犯罪嫌疑人上班并于6点半左右下班,两人去吃了麻辣烫,去2元店买了棉被,去**网吧上了网。晚上10点左右,据犯罪嫌疑人称,被害人嫌其住处太冷,要求一起去住旅馆,犯罪嫌疑人拒绝。后要求犯罪嫌疑人买避孕套,其也拒绝。回到住处,被害人让犯罪嫌疑人抚摸其阴部,但因为未买避孕套怕怀孕,双方没有进一步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尊重女方,自己先睡了,女方在确认男方睡着后才入睡。凌晨34点,犯罪嫌疑人醒来,意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先摸了被害人肚子,被害人没有任何反应,遂脱去其裤子,发生关系,前后五分钟左右。期间,被害人头动了一下,据犯罪嫌疑人感觉,她应该是醒了,但因为天太黑,是否睁开眼不确定,而且全程没有任何的反抗。早上7点左右醒来,被害人称要钱去医院,还说“你看这件事怎么办,你要给我一点补偿”。犯罪嫌疑人拒绝给钱。后犯罪嫌疑人外出吃早饭,被害人又打电话要钱,犯罪嫌疑人拒绝并关机。到单位后收到被害人发来的一条短信“我要去派出所告你强奸”。后下午3点在工厂被民警抓获。

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中,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构不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被害人主动要求去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居住一晚,当晚也是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同床。(被害人陈述见案卷28页)

(二) 在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中,有趁被害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一说。

被害人以自己性冷淡为由,称自己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完全不知情,显然无法成立

1、从理论上分析,性冷淡的定义是指性欲缺乏,通俗地讲即对性生活无兴趣,也有说是性欲减退。其临床表现为生理症状:主要体现在:性爱抚无反应或快感反应不足;性交时阴道无爱液或少爱液分泌,干涩,紧缩,疼痛;无性爱快感或快感不足,迟钝,缺乏性高潮;性器官发育不良或性器官萎缩,老化,细胞缺水,活性不足等。心理症状:主要体现在:对性爱恐惧,厌恶及心理抵触;对性爱有洁癖症及严重的心理阴影;对性爱认识不足,当作义务或程序,投入程度不够;受传统观念,意识影响,性爱时不主动,感觉羞耻,肮脏。

但无论如何,在入睡后哪怕熟睡后对发生性行为全程不知情,不是性冷淡的应有之义。因此被害人以自己性冷淡为理由,来解释自己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为何全程无反抗,是没有根据的。事后以性冷淡来混淆视听,掩饰事发时自己是自愿的,是很无知的。

2、从实践分析,被害人也不可能不知情。

从案卷中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实质前后5分钟左右,试想:一个人正常入睡,即便睡的再沉,有人晃动自己5分钟左右,也全然没有不惊醒的可能。要达到被害人所说的那种全程不知的效果,除非是药物或过度饮酒等导致昏迷昏睡或许才有可能。但是从双方的笔录可以得知,案发前一晚,即201518日晚,二人只是去吃了饭,回到出租屋后,犯罪嫌疑人先入睡,被害人后入睡,不存在导致被害人昏睡或昏迷的任何因素。而且据犯罪嫌疑人称两人在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头动了一下,可能是醒了,但是天太黑没有看清,所以,按照常理,被害人作为已婚已育妇女,正常入睡情况下,有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且时长5分多钟,其不可能不醒来。既然醒来,但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可以视为对犯罪嫌疑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顺从和认可。

综上,完全不知情和知道但不做任何反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害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后者。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符合趁人熟睡之机强奸一说。二人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三)从被害人案发前后的种种行为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1、 在整个与犯罪嫌疑人来往的过程中,被害人均未使用其真名秦某某,反而使用了一个假名纪某某,而且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谈判时,所打的收条也未使用其现在真名,反而使用了秦某一名。被害人的这一行为,不得不使人对其做人的诚实度产生合理怀疑。

2、 在事发之前,被害人一直与犯罪嫌疑人保持联系,互动频繁。在事发当天,在得知犯罪嫌疑人作为单身男性独自租房居住时,仍要求犯罪嫌疑人去接她,在其住处呆了一个下午,晚上一起吃饭、上网,一起回租屋并睡在一张床上,全程没有任何被胁迫、强制的行为发生,反而是被害人一直积极主动。被害人作为已婚已育的成年妇女,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对于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生理发育正常且对自己有好感的男人,会产生怎样的暗示。甚至可以大胆推测,被害人对于亲密关系的发生,即使不是抱有希望的态度,至少也是放任的心理状态。

3、 案发后当天早上,被害人曾多次向犯罪嫌疑人要钱,被害人承认曾对犯罪嫌疑人说“你看这件事怎么办,你要给我一点补偿”(详见案卷第27页)。被害人的这一行为,使得单纯的性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使人不得不怀疑被害人一系列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 犯罪嫌疑人称案发后,其不堪被害人一直打电话,遂关机。从19日早上726分,被害人给犯罪嫌疑人发送短信“我要去派出所告你强奸”至派出所11点接到报案,期间被害人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却在近四个小时后才报案。

5、 在案发后,被害人即将QQ好友中的犯罪嫌疑人删除,使得可以证明两人关系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取得。

6、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从山西老家赶来,虽然绝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会做强奸这样伤害别人的事,但是本着普通老百姓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朴实思想,还是主动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称“他怕什么,就这么点破事儿,他不赶紧处理处理,他能有今天?他当时接我电话的话,咱好好说说,带我去医院看看,也不会有这样了?就像你说的。人心都是肉长的对不对?但是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去哪里了。没法子我才报警的。”“(谅解书)很管用,要是我不写的话,他必定得入监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我写了那个原谅书的话,听我说,他就不用进监狱了,就在外面服刑,也许几个月就出来了,表现好的话,很快就出来了。(以上内容由犯罪嫌疑人李某父亲李某某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证明)。从录音内容可以得知,被害人对于报警后整个案件的走向非常清楚。最后,被害人收取了犯罪嫌疑人家属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但至今尚未出具谅解书。

7、通观整个事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小气,不大方,不够体贴,就使得男女合意的性行为演变成强奸,使其承担莫须有的强奸罪名。

(四)综上,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一事,犯罪嫌疑人并未有强迫被害人的任何行为,被害人在应知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反抗。因此并未违背所谓被害人的意志。不能构成强奸罪。

三、从案卷材料中可以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也难以达到指控强奸罪的证据要求

1、关于鉴定结论:从《法医物证鉴定结论书》可以得知,被害人秦某某的阴道拭子及内裤上均未检出精斑DNA分型。本案的主要物证缺失。

2、关于言词证据:

1)众所周知,言词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而且在强奸案中,言词证据效力更弱。强奸案的发生多数是在隐秘的场合,而且一般也仅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两人,尤其在两人之前有交集的情况下,其变数更大。在实践中,通奸行为及“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与真正的强奸行为也较难区分。

2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存在诱导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嫌疑。侦查机关应该努力搜集证据,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无罪、罪轻,不能先入为主,对其进行有罪推定,且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本案中公安机关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讯问,其中后两次询问是在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进行,在询问时,有意误导犯罪嫌疑人认定自己有罪并想赔偿被害人。(具体见案卷第1822页)

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对于性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醒着陈述不一致,进而对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也难以判定。

4)因此不能凭言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四、从犯罪嫌疑人个体分析。

犯罪嫌疑人无前科,体型较小,身高160左右,山西人,在本地打工多年。外表看性格木讷不多言。外出打工养家,勤俭节约。当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均知道强奸行为一旦定罪,面临牢狱之灾且经济损失巨大。作为未婚青年,需要解决生理需求也不必冒巨大风险。而且据犯罪嫌疑人称:他是抱着和被害人认真相处,组织家庭的前提去交往的(有通话记录为证),更不可能去强奸她。

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其真实意思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强奸罪。希望某市人民检察院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谭蕾

附件:1、性冷淡相关知识

2、录音材料

3、通话记录

4、被害人所出具收条一份。

以上内容由谭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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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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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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